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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09:17:52   浏览量:1

问:我司某固定资产,购进没抵扣进项税的,那么现在报废当做废品卖,可以开多少税率的发票?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对方也是一般纳税人)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此外,若符合上述规定,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不符合的,则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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