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15:04:16 浏览量:1
问:我司是医药研究技术服务公司,给境外(香港)提供技术服务后。我司的税务应该如何处理。应该缴纳什么税种,如何开具发票等?收入大概是100万元港币,我司为小规模纳人。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的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因此,如您司向境外单位提供上述可免征增值税范围的技术服务,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
另外,如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按规定将该部分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