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15:11:06 浏览量:1
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形境的意见》,我司拟将名下持有的一艘集装箱船舶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划拨到下属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名下,请问这种情况的资产权属变更是否需缴纳增值税,是否需开增值税发票,如果要缴税计税基础是是否按转让资产净值?根据财税2014(109)号,转让是否适用特殊税务重组,暂不确认转让所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如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则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应自行判断及向税务机关举证是否适用企业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