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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怎样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15:02:08   浏览量:1

问:我司经投标中标取得顺德某一镇区的垃圾中转站BOT特许经营权合同,负责处理该镇区的垃圾处理,压缩、中转、并运往环运局指定的焚烧场或填埋场进行处理,并由环运局财政拨付垃圾处理费作为我司的唯一经营收入。该镇区各社区的保洁及垃圾收集劳务并不是由我司提供,由当地环卫及保洁公司完成,当地环卫及保洁公司将垃圾运到我司中转站,由我司进行压缩、脱水、除臭、打包再运往指定的填埋场填埋,我司具有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垃圾处理资质证书。虽然我司并不是垃圾处理的最终端处理,但据2011年115号文垃圾处理的定义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我司是采取综合处理的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我司是否属于增值税范畴,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另外,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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