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14:42:09 浏览量:1
问: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如特许权使用费)是不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试点纳税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附件4第七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