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14:26:02 浏览量:1
问:我们公司在厂区内(办公室、生产车间)都会用到纸巾、桶装水和矿泉水,供全公司人员在生产和工作时使用,或客人使用。上述的商品,我们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些是否都可以抵扣?不能抵扣的话,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