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14:14:26 浏览量:1
问:我单位是造船厂,生产一艘船一般都需要跨年度,我按合同约定打入我公司的预收账款,在月末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金,正不正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根据您公司的情况,如果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如果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时间为收到款项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