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4 15:39:23 浏览量:1
问:我司是外贸进出口公司。我司有票出口退税申报后,退税部门函调供货企业时存在生产能力异常导致对应的退税款无法退税,我司放弃退税后也无法申请出口视同内销进项抵扣,但我司与该供应商确实是正常的业务往来,货款也已结清。主要是供应商的原因导致我司无法退税,申请进项抵扣,基于以上原因请问:我司能否申请该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