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4 11:16:53 浏览量:1
问:
1、广州的总公司将二手电脑移交给佛山的分公司使用,是否要视同销售,由广州的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佛山分公司?税率开多少点的?可以开专用发票吗?
2、处置报废电脑收入二十元,这个要交增值税的吗?
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属上述情形的,需由总公司视同销售,开具发票给分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简易征收政策的,应依3%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减按2%征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符合简易征收政策的,按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销售报废电脑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