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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出售或无法出售的货物增值税、进项税怎么处理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4 10:26:30   浏览量:1

问:作为食品销售企业,一般纳税人,有一批快要过期或包装破损的货物,只能以低价出售或无法出售,请问:1.如何计算这批货物的增值税?2.如何抵销进项税?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因此,如您司销售货物价格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可自行确认销售额。

二、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4〕4号)的规定,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新的实施细则改为第二十四条)条关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范围。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的界定范围,也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否则,则需纳入非正常损失范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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