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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木屑生产生物质颗粒燃料有哪些税收优惠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4 08:55:24   浏览量:1

问:利用木屑生产生物质颗粒燃料(活性炭)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不是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 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因此,若贵公司的业务符合以上文件的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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