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现金折扣是否要缴增值税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5-15 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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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对于取得的现金折扣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就纷争不断;营改增后,争议涛声依旧。有人认为取得的现金折扣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现举例分析:
甲公司销售商品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销项税额17000元,付款条件为2/10,1/20,n/30(注: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甲公司的税会处理
1.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 如在10日之内收款,现金折扣2000元(100000×2%)。
借:银行存款 115000
财务费用 2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3. 如在20日之内收款,现金折扣1000元(100000×1%)。
借:银行存款 116000
财务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4. 如在30日之内收款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税务和会计分析如下:
在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总价法。因为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增值税的处理,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完全一致。
现金折扣是为了早日收回资金而给予客户的一种资金减让,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是一种财务费用,甲公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那么,现金折扣依据何种合法凭据税前扣除呢?因营改增前对于现金折扣是否征收营业税意见不一,自然极难取得营业税发票,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但有省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规定,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六)。
问:某企业发生现金折扣业务,协议中注明购货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给与其一定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时应当提供哪些凭据?
答: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乙公司的税会处理
购买方乙企业享受的现金折扣,实质上是销售方甲公司付出的资金占用费。营改增前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后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规定,贷款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乙公司应就2000元的现金折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公司,金额为1886.79元(2000÷1.06),缴纳增值税113.21元(2000÷1.06×6%)。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甲公司负担的2000元现金折扣应全额计入“财务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前面讨论的“现金折扣依据何种合法凭据税前扣除”问题也迎刃而解。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 购买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
2. 如在10日之内付款: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5000
财务费用 1886.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21
其实也可以将上述分录分解为两个分录,更好理解。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因提前付款享受的现金折扣,相当于收到银行存款2000元。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财务费用 1886.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21
3. 如在20日之内付款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6000
财务费用 943.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0
4. 如在30日之内付款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6.【收到劳务费发票如何做账】
收到劳务费发票怎么做账?
1,需要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以个人名义开,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率为5%,城建税为营业税*5%或7%(市级为7%县级5%),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3%。个税为劳务费*2%。
2,会计分录可以一次做: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或
1)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或其他
2)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教育附加或其他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期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因为是分包,所以是给总包开劳务费得发票,做账: 借:应收账款——XX(总包方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劳务项目名称) 计算缴纳营业税=发票所载金额X营业税税率5% 计提工资: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建筑工程行业,劳务费问题
1、税金由业主代扣代缴
(1)业主缴纳税款后将税票交给各分包单位做账(该税票的单位名称栏必须写明分包人的名称,右下角要有机打的“代扣代缴”几个字)
(2)若税票上没有明确写明是哪些分包单位的名称的,则由业主所属税务部门为各分包单位开具完税凭据或税款分割单。
2、一般情况下,一个工程只准许分包一次,不能分包后再分包,层次只有三层,就是业主方(开发方)、总包人、分包人。总包人和分包人都只承担自己所得部分收入的税款,注意这里所说的是承担税款,并不一定是缴纳人,纳税人和缴纳人是两个概念。
3、比如分成700万元的材料和300万元的人工,是不可以的,性质发生了变化。B公司是劳务公司,如果有国家认定的劳务资格,就可以按建筑业征收3%的营业税,而不是按5%缴纳;C公司只承担材料,就是销售行为了,和建筑业无关,相当于A公司向C公司购买材料再找B公司建设。
4、建筑业的营业税不是用发票抵的,可以用发票抵应税收入的只有几个行业:运输业,旅游业。可以按抵扣后金额交税的不一定都是用发票来抵的。
5、劳务并不都是按5%缴纳营业税。建筑劳务费公司有国家认可的资质的,可以按3%缴纳。
根据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公司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但要注意开具发票的问题:
首先要要求B向公司开具30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B按300万元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然后公司将分包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按1000-300万元的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并同时向A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
如果公司兼职在公司拿的实务费无发票应怎么做时账?公司有兼职员工,但是拿了劳务费,是不是应该与全职员工一起做进工资单内?
记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兼职人员相当于临时工,这部分报酬应该列入工资总额内
1.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不能做到你公司的工资单里。
2.建议处理方式:让兼职的人拿一些合法的发票到你公司做报销处理来抵顶劳务费。
3.原因分析:
a.公司与兼职者有无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如没有签订就不能将其劳务费做到工资单里;
b.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看上去,如果是兼职收入,必须作为劳务收入纳税。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可见,劳务报酬的税率是比较高的。不过,不是说你所有拿到的钱都是应税收入。同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如果兼职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合并纳税,你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如做到工资单里,不管你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都要进行申报,因其违反税法,你公司也负相应责任。
d.发票冲账是最好的方法!
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所载金额可以抵国税25%,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所载金额可以抵国税25%,更好有利于企业搞好税收筹划。包括了发票上开的工人工资、管理费、保险费。
1、常说的劳务发票抵税25%一般指抵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用假发票或虚开的发票抵扣国税风险太大、后果也相当严重,这样做的人不多。
2、企业所得税:虚增成本或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直接减少企业所得税费用。
3、个人所得税:一定方式,让员工以费用报销的形式,减少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从而减少应税所得额。
购买劳保用品取得增值税发票可否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第二条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规定,外购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⑴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⑵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⑶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⑷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⑸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⑹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