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4 10:54:54 浏览量:1
问: 财税(2015)90号文关于取消化肥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化料增值税,但对于2015年9月1日前的库存,因之前的库存并无增值税进项发票,而在2015年9月1日后销售实行征收增值税,产生的销项税额。这一点很不合理。如何处理库存的税费?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因此,只要是在2015年9月1日及以后销售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