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2 15:57:00 浏览量:1
问:我们公司收到货代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律师事务所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属于费用,我们可以用来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若不属于以上不得抵扣的情况,则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