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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2 15:42:31   浏览量:1

问:从货款中扣除的质量赔款、合同违约金、合同执行中的罚款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进项不需要进行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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