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2 15:40:51 浏览量:1
问:本社属于农村合作社,主营林业。属于非防伪税控系统一般纳税人。请问在填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时,计算免税额时是用免征项目增值税销售额乘以税率,那使用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若从事上述农产品销售,适用税率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