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2 10:57:22 浏览量:1
问:我公司为营改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代服务业).现在公司业务缩小,提前终止其中一个办公区域租约,同时将相关的办公用具低价转卖给个人。当月固定资产处理损失较大。在这种情况下:
1、是否需要到国税局备案做固定资产处理损失的备案?
2、公司收到的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税率如果按照2%是否也需要到国税局进行相关备案?
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规定: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你公司变卖办公用固定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销售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可先进行简易征收,之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