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2 10:50:42 浏览量:1
问:我公司是钻石加工企业,在国外进口Dialit磨石机器和Sarin看石机器,前者用于钻石加工打磨过程的面八工序和底反工序,后者用于进行钻石加工数据的分析与设计,属于生产过程的分选工序。除了专门的工作平台以外,需要依靠安装在机器上操作控制系统与分析软件来进行工作。
问题是:当机器不能正常工作,或分析数据出现问题时,我们往往需要国外公司派人来进行了程序检查,版本更新或功能扩充的服务,或者我们将问题反馈给他们,他们通过互联网发送软件包来对系统进行维护,更新与升级,视情况也会将控制面板或电路板,硬盘寄回维修公司,由他们修好后寄回。为此需向提供服务的境外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请问:该笔费用应属于设备维修费还是特许权使用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因此,根据来文所述,您司支付的费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