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下列范围内的,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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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投资项目进口设备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0 14:25:25   浏览量:1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下列范围内的,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但不包括政《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除外。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此外,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和内容,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外,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纳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纳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只要能够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的,就免纳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加工生产上述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也免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需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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