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是固定的,因此只有在出现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纳税人才可以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达到适用较低消费品税率的目的,从而降低税负。"/>
普金 > 财税新闻 >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0 14:25:15   浏览量:1

    由于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是固定的,因此只有在出现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纳税人才可以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达到适用较低消费品税率的目的,从而降低税负。

  消费税的兼营行为,主要是指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做到帐目清楚,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在消费品销售过程中的组合问题,看有无必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装。某年8月份,该厂对外销售12000瓶粮食白酒,单价28元/瓶;销售8000瓶药酒,单价58元/瓶;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药酒3瓶,均为半斤装。如何做好该酒厂的税收筹划?

    如果三类酒单独核算,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白酒: 28×12000×25%=84000(元)
         药酒: 58 ×8000×10%= 46400(元)
         套装酒: 120×700×25%=21000(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额为:84000+46400+21000=151400(元)

    如果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8×12000+58×8000+120×700)×25%=221000(元)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将三种酒单独核算,可节税:
221000-151400=69600元

    另外,如果该企业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酒销售还可节税:
 120 ×700×25%-(14×3×700×25%+29×3×700×10%)=21000-(735+6090)
                                                        =7560(元)
    因此,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微信扫扫关注我,惊喜有很多!

普金网

普金网,是向企业提供金融、财务、税务全方位产品及优质服务的互联网交易平台,是深受广大中小微型企业欢迎的金财税五星管家!

四大服务 : 金融服务、中介服务、培训服务、体检服务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