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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的税务处理分析

2017-07-07 10:54:24   浏览量:1

甲企业准备在2年内上市,对于公司股份,甲公司股东有两种持股方案:A方案是以设立有限公司的形式持有,B方案是以股东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形式持有。下面就两种方案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由于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先分利润,各合伙人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通过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持股,转让股权时,总体缴纳的所得税不同。

一、 通过有限公司持股

如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持股,股权转让所得公司首先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分得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处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a) 外籍员工,根据国税函发[1994]440号文,以下股息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 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

? 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股息所得。

b) 根据财税【2005】102号,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通过合伙企业持股

(一)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伙企业投资取得的收益,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然人合伙人可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自然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些地方还明确规定自然人合伙人投资收益也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并入经营收益总额按5-35%的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第二十条规定,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0]14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并入生产经营所得按累进税率计算扣缴个税,一些地方为招商引资,实际操作与新疆、吉林的规定一致。

综上,以上两种不同持股形式,转让股权,总体应纳税款占股权转让所得的比例如下:

1. 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为20%;

2. 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持股,为40%(有限公司先缴25%的企业所得税,分配利润时个人再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可见,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可以明显为股东降低税负,目前也有很多有限合伙企业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成为上市企业IPO发起人的成功案例发生,相关企业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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