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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不同委托代销方式的税务筹划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09:38:02   浏览量:1

生产企业通过商业企业代销产品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模式,代销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商业企业收取手续费和商业企业买断货权,委托方应该选择哪种代销方式,才能在取得相同利润情况下将税负减轻呢?以下结合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是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的一种服务,所收取手续费为受托方的服务收入。

买断货权的代销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受托方的收入来源于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服务协议。

相关税务分析

案例:

A 企业和 B 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 企业和 B 企业在 2007 年 1 月签署一项代销服务协议,由 B 企业代销 A 企业的产品, A 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以 1000 元/件(成本 600 元)的价格销售, B 企业每销售一件产品可收取 20% 的手续费, B 企业至 2007 年 12 月共销售 10000 件 A 企业的产品。

分析:

该代销方式属于收取手续费的代销, B 企业销售取得 1000 万元货款和 170 万元增值税款,在收取 200 万元手续费后,将 800 万元货款和 170 万元增值税款支付给 A 企业。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单位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都视同销售,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A 企业应缴增值税 =1000 万× 17%=170 万

B 企业销售代销货物的销项税与购进代销货物的进项税相等,该项业务应缴增值税额为零。

B 企业提供为 A 企业服务,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要缴纳营业税。

B 企业应缴营业税 =200 万× 5%=10 万

在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下, A 企业在扣除支付给 B 企业的手续费后,实际到手的是 800 万元,所缴纳的税款为 170 万 元 ; B 企业收入为 200 万 元 ,所缴纳的税款为 10 万 元 。

若 A 企业和 B 企业之间是以买断货权方式代销,两企业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应缴税款是多少呢?

接上例:

A 企业和 B 企业签署的是买断货权代销协议, A 企业按 800 元 / 件的协议价收取货款, B 企业在市场上仍要以 1000 元 / 件的价格销售 A 企业的产品。

分析:

在该代销方式情况下, B 企业取得的 200 万元收入属于差价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缴范围。

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A 企业应缴增值税 =800 万× 17%=136 万

B 企业应缴增值税 =1000 万× 17 % - 800 万 × 17 % =34 万

相对于 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 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 A 企业实际取得款项 800 万元不变, 所缴纳的税款降低为 136 万 元 ,少缴税款 170 万- 136 万 =34 万 元 ; B 企业实际取得款项 200 万元不变,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 所缴纳的税款 增加 34 万- 10 万 =24 万 元 。

因此,在最终市场售价不变的情况下,委托方选择 买断货权代销方式可达到少缴税款 的目的,但同时使受托方缴纳的税款增加,在不考虑其他市场因素时,为促进受托方接受 买断货权代销方式,委托方可以根据所少缴税额及对方多缴税额的情况,给予受托方一定的让利。

另外,企业需要注意,选择买断货权代销方式来减轻委托方增值税税负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则受托方进项税无法抵扣,没有节税效果。

相关链接:

《 商业代销业务双方如何开具与索取发票 》

《 委托代销业务增值税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

《 “ 视同销售” 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比较(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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