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2 16:18:39 浏览量:1
问:我司是经营合同能源管理(利用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厂)的节能服务公司。 根据《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 “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我司是符合条件申请增值税100%即征即退的。若申请上述税收优惠,我司目前没有《资源综合利用证明》,这样的话可以申请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又根据《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规定:从事以工业废气生产二氧化碳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利用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等资源综合利用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报送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产品认定证书或者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部分企业应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应提供通过ISO 9000、ISO 14000认证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声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因此,若您公司符合以上文件规定,则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