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1 14:26:19 浏览量:1
问:
1、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中的未按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跟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不进行纳税申报怎么区分这两种情况,不都是没申报纳税吗 ?例如由于税法知识不稳固,发生某些业务不知要交税,被税务机关查到 那应该按上面哪种情况进行处罚?
2、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没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跟第六十九条应扣未扣这两种 情况怎么区分,我感觉都一样,就是已申报但过了税期没扣款
3、印花税可以按季或年缴纳吗?例如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期不明确,我可以按季或按年收到的 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申报印花税吗?
答: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强调的是“期限”要求,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强调的是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强调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强调的是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税三[1989]383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补充预贴花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