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0 14:21:10 浏览量:1
我们经常说无知是最大的成本,对税务上的无知就会吃税务上的亏,比如说下面这个案例,由于该企业的人不了解税法,隐藏的税务负担没想到,结果承担了税款减少了收入:
甲企业长期欠乙企业货款,无力偿还。乙企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扣了甲企业一台机器设备,下裁定书把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判给乙企业。乙企业把机器设备卖了,最终收回货款。后来税务局对乙企业的纳税进行检查后,认定乙企业出售机器设备没有按规定交纳增值税,造成偷税,要求乙企业补交税款,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乙企业想不通,替甲企业卖了收回属于自己的货款,为什么还要交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2]29号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但销售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只要售价不超过原值,可以免缴增值税。
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如果甲企业直接变卖机器设备偿还货款,那么,甲企业交纳增值税,乙企业收回货款且不用交税,但是这显然不可能;甲企业不变卖机器设备,申请法院执行,如果法院扣了机器设备后,卖了收回货款,裁定书直接把货款交给乙企业,那么,该机器设备还是由甲企业交纳增值税,乙企业没有纳税的义务;可事情恰恰相反,法院一旦把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判给了乙企业,由乙企业直接出售,那么,不仅甲企业要交纳增值税,而且乙企业再销售机器设备时,也产生了纳税义务,也要按出售的金额计算交纳增值税。
企业可要提高警惕了,如果理解并运用税收政策,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提高经济效益。建议企业聘请一个税务专业人才或专业税务顾问,以降低税务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