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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筹划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0 14:21:00   浏览量:1

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筹划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认真筹划,就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案例一:A、B两企业合作建房,A提供土地使用权,B提供资金。A、B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于是,A、B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500万元,A应纳的营业税为:500万元×5%=25万元。

若A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B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A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A企业就少缴了25万元的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

通过营业额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现行营业税有这样的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应纳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依据这项规定,可作出相应的筹划安排。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的办法,可以出现不同的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二:施工企业A为建设单位B建造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300万元。工程所需的材料由建设单位B来购买,价款为2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A应纳营业税为:(300万元+200万元)×3%=15万元。

若A进行筹划,不让B购买建筑材料,而由A购买。这样,A就可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的优势(熟悉建材市场,能以低价买到质优的材料),以150万元的价款买到了所需建材。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450万元,此时,A应纳营业税为:450万元×3%=13.5万元,与筹划前相比,A少缴了1.5万元税款。

利用签订合同进行筹划

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具体说,若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若不签订承包合同,则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适用税率的不同,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案例三:建设单位B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A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最后中标,于是,B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200万元。另外,B还支付给A企业10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A应纳营业税(适用服务业税率)为:10万元×5%=5000元。

若A进行筹划,让B直接和自己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210万元。然后,A再把该工程转包给C。完工后,A向C支付价款200万元。这样,A应缴纳营业税(适用建筑业税率):(210万元—200万元)×3%=3000元。于是,通过筹划,A可少缴2000元的税款。

利用境外子公司进行筹划

按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规定:外商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无疑,这一规定有助于税收筹划的进行。

案例四:B公司拟进行一项工程建设,它先委托国内建筑企业A为其设计图纸。双方就此事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取得收入后,A应纳的营业税为:100万×3%=3万元。

若A进行纳税筹划,在香港设立一规模较小的子公司C,然后,让C与B签订设计合同。终了之后,B付给C设计费100万元。依据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C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于是,通过筹划,可少缴纳3万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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