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1 14:06:18 浏览量:1
问:我公司是一间从事广告业的公司,为客户进行广告设计、广告制作与宣传发布等业务。请问,开票给客户的项目是“广告制作费”,是否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纳税人提供上述广告服务,需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若贵司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服务,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