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1 10:36:59 浏览量:1
问:我司为货代行业,于3月开具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因业务问题导致相关货款需要退回,我司要在7月开具回红冲发票。我司向客户要求退回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客户不肯退回,请问这种情况下是一定要收到客户退回的原发票才能开具红冲发票吗?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3〕627号)的规定,就纳税人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二)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三)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四)除上述第一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帐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帐凭证。
因此,请贵司依照上述规定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