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1 10:25:56 浏览量:1
问:购方货因门卫签收后不慎掉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及记账联,该发票未认证,2015年5月份开具我司申报增值税。请问《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可凭我司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扣抵吗?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挂失手续:
(一)《发票 税务证件挂失损毁表》。
(二)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有报案的需提供)。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原件和复印件或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或发票原件等证明材料到税务机关查验。)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申请开具《证明单》所需资料如下:已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建议提供已填写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