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1 09:37:07 浏览量:1
问:我司销售人员和客户签订合同,要求对方在合同确定时先支付一定比例货款,客户要求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才预付款。但此时,货物尚未交付给客户,我们一般是在发货后客户确认才开发票。问题:
1. 我们预收货款先开票后,会造成增值税申报表上货物销售额和财务报表上的销售额有差异(会计上和所得税法上,此时都无法确认收入),如果跨年度存在差异,是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这部分差异做应税收入处理?
2. 预收货款就开具发票,实际货物交付要在几个月后,税局核查时,是否会有虚开发票风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