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0 10:15:16 浏览量:1
问:我7月份收到销售方发票已认证抵扣,因销货方开具货物名称有误,销售方将此发票收回作废,从开一张给我,请问之前已认证这张发票如何操作?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该发票通过稽核系统将稽核为“作废”。如当期企业已申报作废票销售额的,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方具体情况,购方应允许该发票作进项抵扣;如企业未申报作废票销售额的,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方作进项转出,允许企业重新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