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0 10:21:46 浏览量:1
问:我司亏损严重准备解散,但由于资不抵债,股东决定豁免部分我司部分债权,但由此产生的所得我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确实无钱纳税,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因此,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会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