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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易征收的问题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5 14:06:14   浏览量:1

问:我司为一般纳税人,都是按17%开票,但7月份发生了一笔小车销售,当时享受了简易征收,按3%开票纳税(销项税额为5067.96),但我司还有把十几万的留抵税额未抵完,我司7月纳税金额应为0,但现在电子申报系统中显示我司本月应交增值税额5067.96(是否是因为享受减免征收,就不能抵免留抵税额)是否有相关的税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用于简易减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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