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1 10:28:41 浏览量:1
问:本人临时取得销售收入90万,能否到税局代开?
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增值税应税经营活动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或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出已领取普通发票使用范围或者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售普通发票期间取得经营收入,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正在办理税务登记或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可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累计12次(含本数)以下或累计金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并且证明材料齐全,代开国税机关应受理并按规定给予开具,同时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四)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确因业务量小、开票次数少的,可向经营地主管国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业务量和开票次数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凭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向农产品产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