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09:40:32 浏览量:1
为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 企业所得税法 》 第三十三条、 《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 条例 》 第九十九条 规定 :企业以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2008 版) 》 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财税[2008]47 号 文 、 财税[2008]117 号 文 、 国税函[2009]185 号文 就相关问题做了后续的具体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 [2009]567 号)文件中,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 年版 ) 》,却因机构设置不合理而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不免令人惋惜。主要是因为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没有事先进行税务上的规划。
本文针对国税函 [2009]567 号文中的案例,分析该公司如何操作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将旋窑余热利用电厂转变成为独立的子公司
税务总局之所以认定该电厂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根本原因是电厂属于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将电力提供总公司使用,而不是销售给其他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内部使用电力不产生所得税应税收入。
如果该公司改变组织结构,将电厂分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子公司。然后电厂再与水泥公司约定:电厂提供设备和技术,利用水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中的余热发电,电力也直接卖给水泥公司。或者不分立电厂,而将电力销售给附近的其他企业。则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是否能够给节税并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需要进一步测算。
电厂作为公司内部的辅助生产车间,向本企业供电,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第一种模式:母子公司模式
增值税:子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电力缴纳 17% 增值税,但母公司也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整体上没有税务上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的收入就是母公司的成本,对利润没有影响,但子公司收入可以减按 9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比如销售电力 100 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 万 *10%*25%=2.5 万元。
因此,这种模式可行。
第二种模式:销售电力给其他企业
增值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要按照 17% 计提销项税额,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变,需要多承担 17% 的增值税。比如销售电力 100 万元,需要承担增值税 17 万元。
企业所得税:收入可以减按 9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比如销售电力 100 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 万 *10%*25%=2.5 万元。
综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考虑,企业实际多纳税 14.5 万元。因此,该方案不可行。
也有少数专家提议电厂可将电力卖给供电局,实际是不可行的。如果再向供电局购买电力,供电局肯定要赚取差价,实际上还转移了部分利润给供电局,损失的利润可能会远远大于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得不偿失。
二、企业还可享受购买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生产活动,可以享受购买相关专有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电厂余热发电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很有可能会采购符合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 、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 的设备,可以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 [2008]48 号)的规定,享受以专有设备投资额的 10% 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