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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提供酒水、饮食服务的营业税筹划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09:38:16   浏览量:1

不少 KTV 在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时,为客人提供零食、酒水、自助餐等饮食消费。营业税方面,餐饮业税率为 5% ,而娱乐业的税率较高,例如广东省自 2010 年起为 15% 。 KTV 同时取得餐饮或其他收入的,应按照娱乐业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从而导致 KTV 税负较高。

一、 KTV 提供酒水、餐饮面临的税务问题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国税发 [1993]149 号)规定,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因此, KTV 即使能分别核算 KTV 包房费、酒水、饮食的收入,也不能按不同税目税率分别缴纳营业税,而应全部收入按照娱乐业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

相关链接:《 2009 年以后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分析 》

二、 营业税筹划建议

为降低税负, KTV 需将酒水销售、餐饮服务剥离,避免成为 KTV 收入的价外费用,从而避免按娱乐业缴纳营业税。即 KTV 、酒水和零食、餐饮分别由三家企业经营,各自收取价款。具体操作如下:

“ KTV+ 超市”模式是在 KTV 内设或旁设超市,超市办理税务登记,独立销售零食、饮料、酒水等,顾客自行前往超市购买食品并付款给超市,超市也可以安排服务员向 KTV 送货, KTV 仅收取房费。目前有一些量贩式 KTV 采用这种方式。

“ KTV+ 餐饮公司”是与餐饮公司合作,由餐饮公司在娱乐场所提供自助餐等服务,顾客消费时另行收费。

KTV 、超市、餐饮公司应就各自取得的收入分别开具发票给消费者。

采用不同纳税主体经营,超市、餐饮公司的流转税税负较低,企业总体的营业税税负降低。超市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 3% ;如为一般纳税人,零售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一般低于 2% 。餐饮公司按照饮食业 5% 的税率交营业税,税率也低于娱乐业的适用税率。

该种方式下可能存在的弊端:

1、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可能不认可这种业务模式。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量贩式 KTV 超市征收营业税批复》 ( 内地税字〔 2004 〕 105 号 ) 规定:在量贩式 KTV 内设立的超市,经营时间与 KTV 的营业时间相同,在 KTV 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同时,以向顾客销售饮料、烟酒、食品等为主。量贩式 KTV 内设立的超市,无论办理何种税务登记,均应暂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2、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 KTV 对外宣传及顾客的接受程度。例如, KTV 如果对外宣传免费赠送自助餐,可能无法合理划分饮食收入和 KTV 收入、难以分别开具发票。同时还要考虑顾客是否接受另外付款给超市或餐厅,是否愿意分别取得发票。如果 KTV 统一收款后再划分收入给超市或餐饮公司,需要作为价外费用按娱乐业征税,不能达到节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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