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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设立海外公司具有哪些优势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09:38:05   浏览量:1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 试行 ] 》、国税函 [2009]601 号文等反避税文件的出台,使得旧税法下通过海外公司筹划的方案不再可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设立海外公司失去意义,通过海外公司处理运保费、佣金等海外费用,仍可以有效解决税务、外汇方面的问题。

下面以香港为例,介绍在香港设立公司的优势所在:

(一) 降低税收成本

1. 企业所得税

作为全球著名的自由贸易港,香港不仅实行零关税政策,而且还有着非常优惠的所得税政策:除单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外,其利得税税率仅为 16.5% 。境内从事外贸业务的企业,在香港设立外贸公司,按一定的利润将货物销售给香港公司,再由香港公司销往其他国家,部分利润留在香港,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进行上述操作时,企业需注意价格的合理性,同时,要考虑对出口退税方面的影响。

2. 营业税

2009 年开始实施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将境外劳务也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除财税 [2009]111 号文第四条已明确不征税的范围外,境内企业接受的其他境外营业税劳务,均需要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境内企业支付境外费用所扣缴的营业税,一般会转嫁给境内企业承担,这无疑增加境内企业的成本,可以考虑由香港公司承担

另外,对于佣金(财税 [2009]29 号:扣除限额为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 )等境内所得税前有扣除限额,或者是境内税务机关不认可的其他费用,也可以考虑由香港公司承担。

(二) 防范税务风险

根据国税发 [2002]11 号文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按实际 FOB 价办理。但实际业务中,境内企业和境外客户签订的合同,不少采用的是 CIF 价结算,这可能导致报关单和确认收入的金额不一致。

对上述差额部分,部分地区要求视同内销处理,即境内企业承担的海外运费、保险费,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视同内销征税。此种情况下,在香港设立贸易公司,境内企业按 FOB 价销售货物给香港公司,再由香港公司按 CIF 价销售给终端客户,海外的运费、保险费等由香港公司留存的利润支付,可以有效避免上述风险。

文章链接:

《 出口货物实际价格与报关价格不一致的税务处理分析 》

(三) 避开外汇管制

与中国大陆的外汇管制相比,作为世界金融中心的香港经济相当自由,无外汇管制,货币可以自由兑换。

没有设立境外公司进行操作的情况下,境内企业在境外发生的费用,比如:职工在境外发生的差旅费、培训费、境外参展等费用,通过境外其他企业代垫的情况比较常见。

境内企业在向境外企业偿还代垫费用时,需考虑以下内容:

1) 根据具体业务判断是否需要扣缴相关税款,并考虑是否需开具《税务证明》;(详见文章《 向境外支付代垫费用的税务处理分析 》)

2) 根据具体业务准备好相关证明资料到银行申请付汇。(详见文章《 向境外支付代垫费用的付汇手续分析 》)

可见,企业对外支付境外费用需要办理繁琐的手续。此外,由于境内的外汇管制,部分境外费用由于没有对应的项目,导致无法办理付汇。如境外 A 公司介绍境内 B 公司的业务给境内公司 C ,境内公司 C 需要支付佣金给 A 公司,但由于佣金不属于汇发 [2008]64 号文第四条规定的进出口佣金,没有对应的项目办理付汇。此类费用,如直接通过香港公司处理,则没有外汇管制问题,可以顺利支付相关费用。

除用于解决境内难以解决的税务、外汇问题外,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金融公司、投资公司,对于境外上市融资、申请专利,利用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也可以提供一定的便利。

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仍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海外设立公司处理境内难以解决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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