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4 09:52:12 浏览量:1
问:因环保要求,我公司生产流程中锅炉燃烧用煤改为天然气,燃气公司安装后开具的票据分为两种:一种为增值税专用票据,货物名称为流量表、调压箱、过滤器,金额为162425.21元,税额为27612.29元;另一种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货物名称为天然气安装,金额268518.50元。请问:此业务是否可按管道运输作为固定资产账务处理,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及您描述的情况,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