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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1-18 09:05:55   浏览量:85

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原则是什么?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原则有五个,其中包括不含税收入的确认原则、全额开票的收入确认原则、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时的收入确认原则等,下面为您具体介绍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原则。

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原则是什么

一、不含税收入的确认原则

确认原则:

(一)纳税人选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5%)

(二)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1、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11%)

2、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11%)/(1+11%)

即: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 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二、全额开票的收入确认原则

确认原则:

已经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则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在不同的计算方法下,不含税收入金额是不一样的,原则参照本文第一条。

三、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时的收入确认原则

确认原则: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在不同的计算方法下,不含税收入金额是不一样的,原则参照本文第一条。

四、开发自用房产的收入确认原则

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商品房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时,不用确认销售收入。

五、开发房产用于工职福利、奖励、投资等的收入确认原则

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根据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收入。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

全面推开营改增已经近3个月了,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日渐成为税务关注的焦点。而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也同样成为纳税人关注的主要问题。下面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热点的几个问题做一整理,希望帮助到广大纳税人。

1、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税总函(2016)309号规定,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以及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结论:土地增值税无论预缴还是清算,计税依据均不包含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是否包含增值税?

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税总函(2016)309号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填写;其他扣除项目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的具体数额填写。

结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含在开发成本中的,可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扣除,如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已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不再作为扣除项目计算扣除。

3、与转入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含增值税吗?

税总函(2016)309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不包含增值税)填写。

4、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营改增后,在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各地税务局原规定执行。

5、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

营改增后,在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未发生变化,仍按照各地税务局原规定执行。

6、预征和清算时分哪几类?

税总函(2016)309号规定,土地增值税预缴时, “房产类型子目”是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率类型,每一个子目唯一对应一个房产类型。土地增值税预征时房产类型分三类: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清算。

结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分三类进行: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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