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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有什么方法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1-18 10:06:07   浏览量:79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有什么方法?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中很重要的一个税种。为了达到少交甚至不交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临界点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企业可选择适当的开发方案,避免因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造成税负的增加。

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当增值率超过50%、100%、200%时,就会适用更高的税率。企业可以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进行筹划,避免出现适用更高一级税率的情况。

(2)收入分散

对于包含装修和相关设备的房屋,可以考虑将合同分两次签订。首先和购买者签订毛坏房销售合同,随后和购买者签订设备安装以及装修合同。经过这样处理,房地产企业仅就毛坏房销售合同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选择适当的利息扣除方法

房地产企业贷款利息扣除的限额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限度内据实扣除,另一种是按税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扣除。这两种扣除方式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较高的一种进行扣除。

(4)代收费用并入房价

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时,会代替相关单位或部门收取一些价外费用,比如说管道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物业管理费以及部分政府基金等。这些费用一般先由房地产企业收取,后由房地产企业按规定转交给委托单位,有的房地产企业还会因此而有结余。对于代收费用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第二种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是否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对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不会产生影响,但是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总成本,也就会影响适用的增值率,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的税额。企业利用这一规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选择第一种处理方式。

(5)增加扣除项目金额

在市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适当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改善小区环境,提高装修档次,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从而使增值率降低。投入的成本可以通过提高售价得到补偿,加大公共配套设施投入还可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市场影响力,可谓是一举多得。要注意的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并不意味着虚开建安发票虚增成本,虚开建安发票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

(6)费用转移、加大开发成本

会计制度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工程项目的“开发间接费用”并没有严格的界定。在实际业务中,开发项目的行政管理、技术支持、后勤保障等也无法与公司总部的业务截然分开,有些费用的列支介于期间费用与开发费用之间。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上可以向开发项目倾斜,把能划归开发项目的人员尽量列为开发项目编制,把公司本部和开发项目混合使用的设备划归开发项目使用。这样把本应由期间费用列支的费用计入了开发间接费用,加大的建造总成本,会带来1.3倍(1+20%+10%)的扣除金额,从而降低增值额和增值率。

(7)成本核算对象筹划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以分别核算,也可以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额是不同的,这就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来讲,对同一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如果开工、竣工时间接近,又由同一施工队伍施工,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对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分,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8)利用合作建房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充分利用该项政策,选择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项目开发。

(9)利用代建房

代建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房地产企业如果有代建房业务,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代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

(10)在合法的前提下延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

房地产公司可适当与主管地税局沟通,尽可能延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或更换税负相对较轻的项目进行清算;对于能实行以预征代清算的项目,应主动争取以预征代清算。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中的怎样进行风险规避

从国税发〔2006〕187号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要求日益趋于严格和规范,无论从扣除凭证、工程成本费用的认定还是成本的分摊都有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也对房地产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票据的不规范、成本费用发生额的异常、按照合同预提成本的现象,都将成为企业新的涉税风险。针对上述潜在政策风险,人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加以规避。

一是积极做好清算各项准备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事先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做到资料齐备、数据严密。包括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依据、清算条件、清算相关政策,做到心中有数;对与计税单位有关的收入、成本数据进行归集与计算;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二是合理确定清算单位及计税单位。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计税单位即是纳税人计算增值额、确定增值率的单位,设定计税单位时要结合清算单位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税收成本并充分考虑优惠政策的运用。

三是时时关注当地普通标准住宅标准。我们知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只有在开发普通住宅时才存在一个土地增值率临界点(20%)附近企业利润反常变化的现象,其他情况下不存在这种现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规定,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每年公布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四是准确确定计税收入。纳税人应重点关注特殊收入事项,如代收费用、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等。其中对于代收费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收入与加计扣除的处理,但要注意结合增值率的计算公式灵活运用。对于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凡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及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等不同情形,凡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对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等情形,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视同销售情形还应重点注意计税收入额的确认。

五是科学合理分配扣除项目。首先,开发成本的分摊。即共同成本、公共配套设施等相关成本如何在不同计税成本、不同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分摊。其次,开发间接费的列支内容。开发间接费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要注意开发间接费的列支范围,有无超范围列支。再次,应付未付费用、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应付未付费用不予扣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最后,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这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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