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4:57 浏览量:1
案例:
境内A公司(境外X公司投资设立)预购买境内B公司(境外Y公司投资设立)厂房及土地用于经营,但直接购买方式下涉及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契税,税务成本较高。由于B公司效益不佳,已处以停产状态,因此,A公司财务人员想使用境外股权转让的方法,由Y公司的境外股东W公司转让Y公司的股权给X公司,使A公司间接获得厂房及土地的使用权。财务人员认为该种方法较为隐蔽,股权转让在境外完成,不涉及税务成本。
该种想法是否正确及可行呢?
理道分析:
该种想法并不正确,间接股权转让涉及一定的税务成本,但税务成本低于直接购买方式,该方法存在一定的可行性。
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就发布了国税函[2009]698号文,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在国税函[2009]698号基础上,将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收入征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应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因此,根据7号文第三至六条,若判断Y公司设立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应否定Y公司的存在,转让方股东W公司仍需要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涉及印花税。
那么,若该案例中Y公司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我们需根据7号文第二条内容判断实际转让的财产类型以确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判断顺序如下:
第一, 是否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转让股权,实际上转让的是其在中国境内机构、场所的财产,则该交易有可能被重新定性为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转让其财产,从而要计入该境内机构、场所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机构、场所”是中国税法下类似于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概念,如转让涉及常设机构的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财产则属于该类。
按案例实际转让的是境内B公司的股权,不是境内常设机构的财产,因此不属于该类。
第二, 是否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
如果实际转让的是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则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由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按案例实际转让的是境内B公司的股权,虽然最终取得境内不动产,但不是直接控制的不动产转让,因此也不属于该类。实际中,一般境外公司或个人通过代理等方式持有中国境内不动产,若境外转让涉及此种情况则属于该类判断。
第三, 是否间接转让股权所得?
如果实际转让的是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则要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同样为10%,由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同时被间接转让股权的境内公司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因此,该案例属于该类情况,境外X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就所得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同时B公司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理道建议:
实际操作中,企业若使用境外股权转让方法取得境内公司财产应注意考虑以上问题。
为控制税务成本,其实除此方法外,还有吸收合并的方法可以操作:境外Y公司以100%的B公司股权投资境内A公司,使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并以自身部分股权支付给Y公司,该方式下,属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不确认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仅股权转让双方涉及0.5‰印花税。该种方法虽然税务成本最低,但操作复杂,且涉及A公司股权问题,可能影响A公司原有股东利益,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