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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规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1-19 09:02:54   浏览量:114

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上述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大连市土地增值税政策调整热点问题

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是否将要进行调整?

答: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1.普通标准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5%。

2.非普通标准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6%。

3.非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1号)第二条“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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