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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是怎样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10-09 09:19:16   浏览量:67

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是怎样?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税的证据范围、主体范围以及项目范围如下:

一、证据的范围

鉴证对象信息的范围,或称鉴证证据的范围。清算鉴证业务证据的鉴证范围,重点是纳税调整证据,会计核算证据主要是作为数据来源。

二、主体的范围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主体的范围,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

(一)委托方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二)受托方

《清算准则》第三条规定,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上述规定,明确了承办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受托方应具备的条件。对此规定,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受托方,应是有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

2、没有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3、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三、项目的范围

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满足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均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项目范围。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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