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9-07 14:30:44 浏览量:1
今年是大规模推进租赁住房建设的第一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部近日联合发文,探索在北京、上海、南京等13个城市,试点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为住房租赁市场增加新供给。那么集体土地建租赁房到底是怎样的?具体有哪些新政策?
随着房价市场不断升温,对于初出校园的大学生或者外来务工者,租房便是他们最好的选择。但是因为房价的变化,使得租价也有所上升,对此国家近期都有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租房市场,例如最近的集体土地建租赁房也即将在13个城市进行试点,那么这个集体土地建租赁房到底是怎样的?
一、集体土地建租赁房不能与“小产权房”混为一谈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包括农民宅基地、农村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国土资源部表示,此次试点拓展了集体土地用途,将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拓宽增收渠道。
国土资源部同时强调,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和违法建设的所谓“小产权房”不能混为一谈。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表示:
1、这次试点的租赁住房建设,符合规划、依法审批,有不动产登记作保护,同时只租不售。而过去所说的小产权房,无论在用地上、规划上、还是建设销售上,都不受法律保护。
2、核心的目标是切实增加住房紧张的城市,特别是特大和超大城市的住房供给,有效地缓解住房的供需矛盾。
租赁住房建成后,土地性质保持不变,依然为村集体所有。值得注意的是,耕地等农用地不在试点范围内。国土部表示,对于租赁建房的建设,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
二、租房新政频出 “购”、“租”能否并举?
就在日前,深圳又发布了鼓励住房租赁的新政,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所有这些新政,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住房需求,使我国住房市场由“重售轻租”转向“租购并举”。
1、租房新政之一:加大租房供应
去年11月,北京推出“限房价、竞地价”新政,首批四个地块开发商自持面积达到100%,也就是说70年内这里盖的房子只能租不能卖。今年7月,上海市也推出类似政策,至今已经推出6块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只租不售”模式。
2、租房新政之二:规范租房市场
今年7月,广州、深圳、南京、杭州、厦门、武汉、合肥、郑州等12个城市,成为首批开展住房租赁的试点城市。其中,杭州。郑州、成都等城市从规范和创新租赁市场的方向着手,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把公共租赁住房、长租公寓、开发企业自持房源等全部纳入统一管理,建立智慧住房租赁平台。
3、租房新政之三:“租购同权”
广州市响应国家号召,最早提出了“租购同权”的概念,“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引发社会关注。随后北京、沈阳、杭州、成都、郑州、济南等多地都提出了“租购同权”方案,从落户、入学,到就业、社保等,让租房者可以享受更多社会福利和保障。
三、“集体土地建租赁房”有何意义?
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的开展,会给房地产市场带来哪些影响?
第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是中国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意味着以后“土地改革有巨大的空间”。
第二,这意味着政府向社会大规模转移土地红利,这是非常值得称赞。
第三,这意味着一大批低成本土地入市,由此产生一大批低成本房屋,对于抑制高房价、高租金将产生巨大作用。
第四,大城市郊区农村户口价值大增,将产生一大批新富阶层。这些农民将成为大批租赁租房的股东,长期享受土地红利。
集体土地建租赁房小编就为大家讲解到此,今年以来,租赁住房在住房供应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国家也应时代的变化做出新的决策。相信集体土地建租赁房的试点成功将会为不少租房者带来新的变化。
转租,是出租人将租赁房屋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又把承租房屋租给次承租人的租赁法律关系。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房屋转租?
1、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不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
(1)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二、限制房屋转租的情形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3、预租的商品房。
另外,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转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也不擅自转租。
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4、不得违背双方意愿,有问题,双方要共同讨论。
三、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
承租期间,承租人在原则上不可以转租。承租人想把租赁房屋转租出去,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叫不合法转租或者违法转租,为无效。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转租期限应当在本租剩余期限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还规定,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司法解释规定“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说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在剩余的租赁期限之外的转租也是有效的,可以按照约定确定转租有效。不过,这实际上等于本租又约定了新的租赁期间,这样理解更为合适。因此,可以确定转租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一是出租人同意,二是在剩余租赁期间。
五、房屋转租的税费如何收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1、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