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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构成常设机构个税风险分析及防范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10:48:12   浏览量:1

境外机构境内提供服务,分项目认定该境外机构在境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已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该项目派遣人员到境内,不超过183天,是否需要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境外个人在境内提供劳务不需要在境内缴纳所得税,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居住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无协定国家),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有协定国家);

2、工资不是由中国企业支付或负担;

3、工资不是由中国的常设机构负担。

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工资不由常设机构负担和境内工作时间,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免税,已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对于常设机构负担的部分,不需要考虑天数,均需在境内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国税发[2006]35号第三条、国税函[2010]46号第一条也陆续就该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综上,境外机构一旦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会增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成本,为避免相关问题,建议企业注意以下方面:

1.         避免被税务机关错误认定为常设机构

境外机构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通常看是否在境内达183天或者是6个月,企业需依据不同地区的协定(安排),了解相应的计算方法,对不同的项目,在合同签订、人员安排等需要注意区分计算,避免被错误认定为常设机构。具体如何判断项目是否相关联可参考国税发[2010]75号的有关解释:

(1)这些项目是否被包含在同一个总合同里;

(2)如果这些项目分属于不同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否与同一人或相关联的人所签订;前一项目的实施是否是后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3)这些项目的性质是否相同;

(4)这些项目是否由相同的人员实施等。

2.         清晰划分不同项目人员的工资处理

如上面所述,常设机构按项目认定,境外机构A项目认定为常设机构,相应的人员工资,视为该常设机构负担,如其同时派遣其他项目的人员到境内,则可以适用免税规定。

3.         防范驻在员风险

对于被境外企业派遣到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建议与境内被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雇佣关系,境外企业仅代付工资,则该外籍人员仅需在境内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相关链接:驻在员”相关税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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