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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10:48:02   浏览量:1

跟一般普通员工相比,企业高管人员工资高,一年数十万上百万,普通的节税方法对他们是杯水车薪,需要另外采用一些跟普通员工不同的节税方法。以下方案可供参考。

(一)住房租赁模式的税务筹划

公司高管等高薪阶层一般拥有住房,房屋使用权属于自己,可以考虑将房屋出租给公司,向公司收取租金,公司再将房屋免费给回个人使用,当作公司福利,租金部分按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费,综合征收率一般在10%以下,而如果这部分收入并入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税,税负为10%以上。综合征收率各地有不同标准,目前广州市个人出租住房的综合征收率是:

1)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000元以下,综合征收率为6.7%;

2)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上,综合征收率为8.38%。

根据财税〔2008〕24号文第二条规定,个人出租住宅免征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例如,某一高管月薪20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每月个税为20000×25%-1005=3995元。

若按住房租赁模式,每月租金收入3000元,月薪17000元。

租金收入应缴纳税费:3000×6.7%=201元。

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000×25%-1005=3245元。

当月税费合计3446元,税负降低3995-3446=549元。

 

(二)个人工作室模式的税务筹划

对具有特殊技术才能的人员和高管,工资通常较高,相应地适用的税率较高,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高。对于此类人员,可以考虑登记注册为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公司向该工作室购买服务,工作室向公司开具发票。

如采用工作室方式,主要涉及营业税或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为月收入2万元,未达到起征点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及附加;如为技术转让所得,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以免征增值税及附加。工作室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时,适用五级累进税率,采用核定征收的,附征率在0.8%-2.5%之间。根据穗地税发[2012]1号文,属于其他行业,最低核定征收率为1.5%。总体来说,个人工作室模式税负较低。

如不按工作室处理,按工资薪金计税,则适用工资薪金七级累进制。

1)  采用工作室方式,且税务机关同意核定征收的,税负率为1.5%,加上5.6%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总税负为7.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加上3.36%的增值税税金及附加,总税负为4.86%,如工作室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做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总体的税负会更低。

2)  采用工作室方式,且按查账征收方式的,利润率为50%时,个税税负率为16.27%,如需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税负率为21.87%;如缴纳增值税金及附加,合计税负率为19.63%。该方式下,利润率越高,相应的税负率越高。综上,当工作室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或者利润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比直接作为工资薪金发放有利。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工作室模式,相关人员不再属于公司员工,而是公司的外聘人员,不利于公司对团队的管理。

另外,还需注意:

1)  各地税务机关对“按期”和“按次”确定起征点的做法不同,广州按次确定起征点,一般为500元每次:

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穗地税发[2007]72号印发)第九条规定,提供劳务(不包括建筑业劳务和货运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其营业额按次确定营业税起征点,达不到营业税确定的起征点,只代开发票,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税费。

2)  深圳代开劳务发票税率较低:

根据深地税告[2013]6号文,个人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代开劳务发票时,按其开票金额2%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提供‘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所列范围内的个人从事劳务证明材料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13年7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为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按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3) 员工另外签订劳务协议,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风险:

相关人员如为公司员工,另外签订劳务协议并获取的报酬,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如果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税务风险。

 

(三) 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很多企业将上市作为目标,上市公司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目前比较普遍,不仅可以留住人才,由于股权激励所得可以独立于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降低工资的适用税率,还可以大幅降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不低于30%)的员工,取得股权激励,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按照一定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公司的,包括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均不能按优惠政策执行,应直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权激励政策,适用于公司上市之后采用。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权激励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员工第一次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说明:“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票期权等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2)纳税年度内多次取得股权激励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员工第一次之后每次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公式一)

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权激励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权激励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二)

其中,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需注意,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将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行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 安排集体福利活动

为了丰富员工的精神生活,提高员工身心健康,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很多公司都会组织集体福利活动,比如文化体育活动、旅游、考察、拓展训练等,员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高管,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最高税率一般都已经达到45%,如果再给高管涨工资,比如每年涨10万,高管拿到手只有6万,高管们没有满足感,加薪的激励作用已经很小。而高管对精神文化的享受要求比普通员工要高很多,如果公司能直接组织高管参加比较高层次的集体福利活动,高管得到同样的享受但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了集体福利活动,还可以给高管提供更好的办公环境,比如:

1)给高管配小轿车。

2)出差允许住更高档的酒店,可以乘坐头等舱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通过免收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根据财税[2004]11号文的规定,员工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发生的上述支出,可以根据具体项目分别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拓展团队建设训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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