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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活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1-18 14:43:20   浏览量:121

上海生活补助费标准是多少?本文为您介绍上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2016年的最新公布,上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如下:

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

2.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本市原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费补贴和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政策不再单独执行。

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

关于生活补助费的问答

问:我司支付工伤员工(有工伤部门评残鉴定为六级)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7400元(按这位员工月平均工资3700元支付),需要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有关规定: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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