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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什么时候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1-13 09:21:50   浏览量:419

2016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什么时候?关于“2016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暂没有消息,本文为您介绍上海市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安排。

一、申报对象

本区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时间安排

(一)2016年1月29日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件一),并附2015年度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企业的,应选定一个企业报送《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二)2016年3月31日前,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件二),并附2015年度会计报表。

三、申报资料要求

(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审核后退企业);《2015年度会计报表》。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审核后退企业);《2015年度会计报表》;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上述关于“上海市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等内容在此给各位上海纳税人参考。

哪些情况下个税也要“汇算清缴”

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除应办理正常的纳税申报外,还应根据情形进行“汇算清缴”。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取得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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