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1-13 09: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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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下面为您介绍汇算清缴内容。
汇算清缴的内容有哪些?
福田区罗小姐来电咨询:请问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内容包括哪些?
深圳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2016年第4号)规定,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办税指南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其中,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其他税收优惠项目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接下来,将在申报或备案中容易忽视的问题提醒如下:
1、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选择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2、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3、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