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注册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07-01 1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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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暂停执行,因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就不再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前置条件。另外,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的会计核算健全程度问题,在18号公告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也明确要求“会计核算健全”项目由纳税人在填表时进行勾选承诺。
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特别提示
这里的“规定标准”,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营改增”试点中规定的销售额标准。“有关政策规定”主要包括: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印发),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程序及资料(准备申请一般纳税人前,最好先和国税专官员沟通好)
(1)纳税人到区国税大厅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会计主管、办税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对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县极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材料的影印件);
(6)所属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交给大厅文书受理窗口,一般1周内国税专官员会给企业打电话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时需要企业出具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法人须提供户籍证明);
(3)会计主管和办税员的身份证原件、会计从业证原件;
(4)企业申请报告(出具书面申请、写明企业概况、申请的具体理由、履行一般纳税人的能力);
(5)经营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租赁期限一年以上)以及租赁发票原件(最少半年);
(6)库房合同原件(租赁期限一年以上)以及租赁发票原件(最少半年);
(7)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实物投资需附上资产评估书)原件以及银行对帐单原件;
(8)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原件;
(9)固定资产的发票和明细(工业企业)原件;
(10)产品的预售合同原件以及长期采购合同原件;
注:所有复印件须用A4纸张,并加盖"资料属实,与原件内容一致",对办公室的要求:独立的财务室,防盗门、窗,保险柜。